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
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,给人们的生产、生活、交流带来了诸多的便利,同时也给经济发展、社会变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。计算机软件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载体,其技术含量高、经济附加值大,是推动信息化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。如今,我国已经成为了计算机软件大国,在软件制作、软件发行出版和软件商用等产业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,作为新兴产业的计算机软件行业,发展前景巨大。然而,计算机软件在飞速发展的同时,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和制度的不完善,导致了盗版软件、非法软件、病毒软件等随之出现,不仅给软件发明人带来了巨大损失,给使用者带来了负面影响,而且对我国的软件产业发展带来了极大地危害。因此,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,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力度,完善相关法律措施和制度,切实维护好软件发明人的权利,为使用者提供一个安全、可靠的软件环境,为我们的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。基于此,本文对当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,并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加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措施。
一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
(一)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概念
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之前,首先应当明确说明是计算机软件,在我国,对于计算机软件有着明确的定义:描述计算机软件的任务,或者是处理对象、处理规则。从其构成来看,计算机软件指的是在计算机中实现某种运算运行的一段程序语言,或者完整地完成某项功能程序系统和文件。通俗地讲,计算机软件就是我们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,与我们进行交流,将我们的人类语言转化为计算机语言,并且实现我们的意图和目的的程序文件。
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,在我国的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中进行了说明,《条例》规定了,只有软件开发者独立开发并且已经形成完整的、固定在一定有形物体上的程序,在受到《条例》的保护。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指的是软件作为一种智力成果,虽不具有物质形态,但凝结了人类劳动,具有价值。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包括了软件的版权性、可专利性、“商业秘密”性等。
(二)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
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虽然在历史上早已有之,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。直到清末期,随着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融入和影响下,我国才开始形成自己的专利法、版权法。在改革开放后,我国先后出台并完善了商标法、专利法、著作权法、反不正当竞争法等。
近些年来,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,成为了《知识产权协定》新成员国,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,也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立法和完善。在2001年,我国颁布了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),随后又于2002年实行了《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》,使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健全。
然而,需要我们注意的是,虽然我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现了很大的法律进步,但是线性的法律大多是在刑法、民法、行政法的整体框架下,由不同部门制定并执行的,在立法基础上还没有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。因此,在法律执行的协调性上和法律效力上还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,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解决。
二、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模式
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于软件的版权、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。其目的在于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同时保障软件使用者的合法使用权利,使软件能够更好地发挥价值。
(一)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
计算机的版权保护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,是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环节。在我国,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实行的原则是自动获得,即当开发者完成对软件的开发后,就可以自动获得该软件的著作权,不论软件是否发表,是否办理登记手续,都影响开发者对软件版权的获取。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对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明确规定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对软件的开发者进行合法保护,软件的开发者指的是直接组织、参与开发软件,并对软件完成后的相关责任进行承担的个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这是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。软件版权保护的客体即是软件本身,《条例》对“软件”进行了一定的限制,必须是独立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,并且软件依托于某种介质而固化存在,此外,软件可以通过一定的指定语言,表达出来,如指令序列、源代码等等,这些呈现形式,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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