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犯著作权罪-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
侵犯著作权罪-还有保护期内的软件著作权利人死亡后其著作权应归谁【侵犯著作权罪律师】
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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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件简述】
全圣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:2004年2月至3月期间,郅瑞香、冯静、梁佳莹之被继承人梁好臣受全圣公司委托,负责办理该公司的注册事宜,并于该公司成立后担任经理,主持该公司日常工作。2004年7月,梁好臣利用职务之便将全圣公司所有的著作权技术转移给长峰公司,并将本该由全圣公司与航天中兴医疗系统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兴公司)签订的销售ZM-01型探测器的供货合同转由长峰公司签订。梁好臣的上述行为,给全圣公司造成了2005年的利润损失300万元左右,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利益。当全圣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,便停止了梁好臣在该公司的经理职务,但损失已经难以挽回。全圣公司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了解到,梁好臣在成为全圣公司股东之前,就已是长峰公司的股东,同时还在该公司中负责技术和销售,而长峰公司也生产与全圣公司相同类型的产品。此外,长峰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有效期3年的合同,故全圣公司被侵犯的不仅只有该公司2005年的权益,依据上述合同还被侵犯了2006年及2007年的权益。现全圣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判令:1、郅瑞香、冯静、梁佳莹、长峰公司向全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;2、郅瑞香、冯静、梁佳莹、长峰公司共同承担全圣公司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。
长峰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:第一,全圣公司诉称梁好臣于2004年7月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技术转移给长峰公司。但是,全圣公司上述软件的开发完成于2005年3月31日,首次发表于2005年4月8日,故该公司诉称梁好臣于2004年7月将软件转移给长峰公司没有依据。第二,长峰公司确实与中兴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已实际履行,但长峰公司并不认为签订上述合同的机会属于全圣公司。第三,依据全圣公司与长峰公司成立的先后顺序,以及双方公司产品投入生产的早晚,恰恰是成立在后的全圣公司和梁好臣与长峰公司形成竞争关系,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,故全圣公司和梁好臣应该向长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。第四,全圣公司诉称,梁好臣与长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公司法》(2005年修订)第149条的规定,但该条仅规定了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,而并未规定其他人员的责任。长峰公司既非全圣公司的董事,也非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,故要求长峰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。况且,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归入权,即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该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,故全圣公司要求长峰公司赔偿其他损失没有依据。第五,全圣公司要求长峰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第六,全圣公司与长峰公司之间的纠纷,起源于长峰公司在2007年起诉全圣公司的设立单位中兴公司索要货款并胜诉。此后数年间,全圣公司利用同一事实多次起诉长峰公司,现再次利用同一事实起诉梁好臣的继承人和长峰公司,该行为涉嫌滥用诉权,不应得到支持。第七,全圣公司于2010年针对长峰公司在2004年签订的合同提起侵权之诉,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。
一审被告辩称
郅瑞香、冯静、梁佳莹与长峰公司答辩意见一致。
一审法院查明
一审经审理查明:2003年9月1日,长峰公司注册成立。根据长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(注册号:×××),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306号,法定代表人为梁好青,注册资本为125万元,营业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。根据公司章程记载,该公司股东的姓名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情况分别为:股东梁好青以货币方式出资75万元;股东梁好臣以货币方式出资50万元。此外,根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,梁好臣在长峰公司担任经理职务。2004年3月31日,全圣公司依法注册成立。根据全圣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(注册号:×××),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305室,法定代表人为王兴国,注册资本为100万元,营业期限至2024年3月30日。根据公司章程记载,该公司股东的姓名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情况分别为:股东王兴国以货币出资38万元;股东周开顽以货币方式出资32万元;股东梁好臣以货币出资30万元。此外,根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显示,梁好臣在全圣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。2004年7月26日,中兴公司(甲方)与长峰公司(乙方)共同签订一份供货合同。根据合同记载,甲方承诺,长期采购乙方的ZM-01型探测器,随着产品批量的加大和产品成本的降低,每套销售给甲方的价格要作适当的降低,前三年度订购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如下:2005年度的数量为100台,单价为6万元,合计为600万元;2006年度的数量为100台,单价为5.5万元,合计为550万元;2007年度的数量为100台,单价为5万元,合计为500万元。为了保证产品生产的正常进行,甲方2004年7月26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一批前50套探测器的预付款60万元。为了保证ZM-01型探测器产品能够满足甲方的系统需求,乙方的技术方案、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较大变化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。乙方对出售的产品为甲方提供18个月的质量保证(其中含甲方交付用户后的12月的质量保证),免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修或更换。上述合同落款处,分别加盖有中兴公司与长峰公司的印章。2005年8月8日,国家版权局为全圣公司发放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(编号:软著登字第×××号),其记载的登记号为×××,软件名称为QS探测器采集控制软件[简称:QSDR]V1.0;著作权人为全圣公司,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,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;首次发表日期为2005年4月8日。